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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 法院判決
生成式 AI 近年快速進入法律服務市場。從契約草稿、存證信函、訴狀範本,到法律問題問答,許多工具都宣稱能讓使用者「不用找律師,也能自己處理法律問題」。
這樣的服務看似方便,也確實可能降低一般民眾取得法律資訊的門檻。然而,當 AI 工具被包裝成「AI 律師」、「機器人律師」或「可以取代真人律師」時,問題就不只是科技創新,而是法律責任。
DoNotPay 曾以「世界第一個機器人律師」作為宣傳,主張其 AI 服務可以協助消費者處理法律問題,例如製作法律文件、挑戰罰單、處理小額訴訟或其他法律事項。
問題在於,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認為,DoNotPay 並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 AI 法律服務真的可以達到真人律師的專業水準。主管機關指出,DoNotPay 並未充分測試其 AI 在產生法律文件或提供法律建議時,是否能達到真人律師的品質;也沒有聘請或保留具相關專業的律師,對其法律功能進行品質與準確性測試。
最後,DoNotPay 與主管機關達成處分結果,須支付金錢補償,並且不得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宣稱其服務可以像真人律師一樣運作。
這個案件的重要性不在於「AI 不能用在法律工作」,而在於:企業不能把尚未充分驗證的 AI 功能,包裝成可替代專業人士的服務。
法律工作不是單純把文字組合起來。
一份法律文件是否適合當事人,往往取決於許多因素:事實是否完整、證據是否足夠、請求權基礎是否正確、管轄法院是否適當、時效是否將屆、對方可能提出什麼抗辯,以及這份文件送出去之後,會不會反而造成不利後果。
AI 可以根據大量文字資料產生流暢內容,但它不一定知道哪些事實是真的,也不一定能判斷哪些證據在訴訟上真正有用。更重要的是,AI 常常會把不確定的內容寫得很肯定,讓使用者誤以為答案已經經過專業判斷。
這就是 AI 法律服務最大的風險:它可能看起來很像法律意見,但實際上只是語言模型產生的文字。
DoNotPay complaint 也提到加州律師公會曾調查 DoNotPay 是否涉及未經授權執業,並曾發出 cease-and-desist notice,要求移除「robot lawyer」、「sue anyone」及法律文件生成產品等相關內容。FTC complaint 並非直接裁判 UPL,但它把 UPL 風險納入整體不實行銷與消費者保護脈絡。
若業者對一般民眾宣稱 AI 法律 APP 可以「取代律師」、「自動產生有效法律文件」、「判斷勝訴機率」或「避免法律風險」,就不應僅以「AI 回答僅供參考」作為免責依據。當 AI 法律服務被包裝成可供一般民眾直接信賴的專業工具時,業者更應建立清楚的風險揭露、人工覆核、錯誤修正與證據支持機制。
DoNotPay 案提醒我們,法律風險常常不是從 AI 本身開始,而是從企業的廣告詞開始。
如果企業只說:「本工具可協助整理初步資訊、產生草稿,仍須由專業人士確認」,風險相對較低。
但如果企業宣稱:「AI 律師可以取代律師」、「不用請律師也能勝訴」、「自動產生有效法律文件」、「比律師更快更便宜」,這些就可能成為具體的服務品質宣稱。企業必須能提出客觀證據證明這些說法,否則就可能涉及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
法律服務具有高度專業性。一般消費者通常很難自行判斷 AI 產出的內容是否正確,也很難知道錯誤會造成什麼後果。因此,當業者用「律師」這類高度信賴的字眼行銷 AI 產品時,主管機關自然會用更嚴格的標準檢視。
近來其他國家的案例也顯示,企業越來越難主張「這是 AI 說的,不是我說的」。
例如,搜尋平台若透過 AI 生成摘要,錯誤指稱某家公司涉及詐欺或不良商業行為,法院可能不會把它看成單純的搜尋結果,而可能認為那是平台自己生成並對外呈現的內容。
同樣地,如果企業網站上的 AI 客服提供錯誤資訊,企業也很難說:「那只是聊天機器人講錯,與公司無關。」因為對消費者而言,AI 客服是在企業網站或服務流程中對外回答問題,使用者自然會把它理解成企業提供的資訊。
換句話說,AI 不是企業責任的防火牆。AI 是企業選擇使用的工具;企業既然使用它對外溝通、招攬客戶或提供服務,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台灣目前也有越來越多企業開始導入 AI 客服、AI 法律問答、AI 契約產生器、AI 人資工具或 AI 文件審查系統。這些工具可以提高效率,但使用上至少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不要把 AI 說成專業人士的替代品。
可以說 AI 協助整理資料、產生初稿或提升效率,但不宜宣稱 AI 可以完全取代律師、會計師、醫師、投資顧問或其他專業人士。
第二,AI 產出的內容要有審核機制。
特別是法律、醫療、投資、個資、勞資與消費爭議等高風險領域,不應讓 AI 直接對外提供定論式答案。
第三,廣告詞要能被證據支持。
如果宣稱準確率、成功率、省下多少費用、可避免多少法律風險,企業必須事先有測試資料、專業審查紀錄或其他客觀依據。
第四,免責聲明不是萬靈丹。
網站上寫「AI 回答僅供參考」固然重要,但如果整體服務設計與行銷方式讓使用者相信 AI 可以直接提供專業判斷,免責聲明不一定足以完全排除責任。
第五,使用者越脆弱,企業責任越高。
如果 AI 服務面向的是消費者、兒少、長者、病患、投資人、債務人或法律糾紛中的當事人,企業更應提高風險控管標準。
AI 會寫文字,甚至可以寫得很像法律文件。但律師的工作不只是寫文件。
律師要判斷哪些事實重要、哪些證據可用、哪些主張不能亂提、什麼時候應該和解、什麼時候必須爭執、哪些說法在法律上有風險,並且要對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負責。
AI 可以是輔助工具,但不能承擔專業責任。對民眾而言,最危險的不是 AI 完全不懂法律,而是 AI 看起來好像懂法律。
AI 進入法律服務市場已經是不可逆的趨勢。它可以協助整理資料、降低初步查詢成本,也可以幫助律師提升工作效率。
但是,當 AI 被拿來直接面對消費者,甚至被包裝成「AI 律師」或「律師替代品」時,企業就必須回答一個問題:
你能不能證明它真的有你宣稱的能力?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問題就不只是科技產品不成熟,而可能是不實廣告、消費者保護、專業責任,甚至未經授權執行專業業務的法律風險。
2026/06, 法院判決
電商平台、開店系統與社群銷售工具日益普及。許多業者提供賣家上架商品、建立銷售頁、串接金流物流、投放廣告及追蹤消費數據等服務。過去平台常認為:「商品是賣家自己上傳的,我只是提供系統或工具;商品若違法,應由賣家負責。」法院判斷平台責任時,可能不只看商品文案由誰製作,也會檢視平台整體服務是否具有商品曝光、廣告傳播、搜尋推廣及銷售促成效果。
本案賣家利用開店平台設立網路商店,刊登販售「INSTAR皮革主機」、「親愛的DER奶茶杯」及「SHAXIAO殺小一次性遊戲機」等商品。主管機關認定這些商品屬於《菸害防制法》規範的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主管機關認為平台業者接受傳播或刊載相關商品訊息,違反《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並依同法第 30 條第 1 項裁罰新臺幣 40 萬元及命限期移除商品交易訊息。
平台業者主張,自己只是提供系統軟體,商品由使用者自行建立及上傳;平台使用條款也已禁止刊登菸品或其他違法商品,因此不應被認定為廣告業者或傳播媒體業者。法院於 2025 年 12 月 24 日作成判決,駁回平台業者撤銷罰鍰處分的請求。
法院並非只看平台有沒有親自撰寫商品文案、設計廣告或執行投放,而是檢視平台整體服務的實際功能。判決提及,系爭平台除提供商品刊登外,尚包含 Google 搜尋引擎欄位設定、SEO 搜尋最佳化、Facebook Pixel、LINE Ads、TikTok Pixel、Google Ads、API 串接、優惠券、滿件折扣及任選優惠等功能。這些功能可能提高商品能見度、刺激購買意願並促成交易。
因此,即使商品內容由賣家自行上傳,只要平台接收商品資訊後,透過自身或串接服務達到行銷與傳播效果,仍可能被認定具有廣告業者或傳播媒體業者的性質。平台與賣家的契約名稱或收費模式,也不必然決定行政法上的責任。
許多平台會在使用條款中約定:
使用者不得刊登違法商品。
商品違法時,平台得直接移除。
使用者應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這些條款仍有必要,但本案判決指出,平台不能僅透過私法契約,將法律所要求的管理責任全部轉嫁給使用者。如果平台明知存在違法商品上架的可能,卻只保留事後接獲檢舉再移除的機制,而未設計合理的審查、篩選或事先防範措施,法院可能認為平台尚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
平台業者主張,系爭商品名稱並未直接出現「電子煙」或「菸彈」等字眼,因此難以立即辨識。但法院認為,商品性質不應只從名稱判斷,也應一併檢視商品介紹、圖片文字及其他銷售資訊。
判決指出,相關商品資訊曾出現「6000口」、「相當等於3盒煙彈」及「殺小可換彈主機」等文字;而圖片文字轉換為可搜尋文字的技術已盛行多年。平台可將圖片中的文字轉為資料,再配合「煙彈」、「換彈主機」或其他風險詞彙進行篩選。這項判斷的重要意義在於,法律上的注意義務並非完全不受技術環境影響。當 OCR、關鍵字比對、自然語言處理及商品風險分類工具逐漸普及,法院或主管機關可能更重視平台是否使用客觀上可取得、成本合理且與其規模相稱的技術措施。
不過,本案判決並未建立所有平台一律必須導入特定 AI 系統的抽象義務。個別業者應採取何種措施,仍須依平台規模、服務功能、商品風險、技術能力及具體法規綜合判斷。
依《行政罰法》第 7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若出於故意或過失,均可能受到處罰;只有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時,才不予處罰。因此,平台並非故意協助賣家刊登違法商品,不代表一定沒有責任。若平台經營商品刊登、廣告串接、搜尋曝光及交易促成服務,且客觀上能透過關鍵字、OCR、人工排查或其他合理機制發現風險,卻未採取相應措施,仍可能被認定具有過失。
平台合規的關鍵不只是「有沒有禁止違法商品」,而是能否提出具體紀錄,證明已依自身業務與風險採取合理的預防、監控、處理及改善措施。
較穩健的做法不是完全依賴 AI 自動下架,而是建立可稽核的人機協作機制。
七、結語:合規應落實在系統設計與日常營運
本案判決提醒平台業者,不能只以「商品由賣家上架」作為全面免責理由。當平台服務已涉及商品曝光、搜尋推廣、廣告串接、數據追蹤或銷售促成時,其法律角色可能不再只是被動的軟體或空間提供者。在 AI、OCR、關鍵字過濾及自動化審查工具逐漸普及的環境下,內容管理能力也可能成為法院判斷注意義務的重要因素。對電商平台、媒體、廣告業者及開店系統而言,合規不能只停留在使用條款,而應落實於系統設計、審查流程、紀錄保存及日常營運。
本文僅為一般法律資訊分享,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具體案件仍應依實際事實、契約內容及主管機關最新規範進行專業評估。
九能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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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 人工智慧基本法,Timnit Gebru,stochastic parrot
人工智慧已經不只是科技產業的議題。從客服機器人、履歷篩選、信用評分,到醫療輔助判讀與生成式 AI 文案工具,AI 正快速進入企業經營與一般人的日常生活。
然而,AI 帶來效率與創新的同時,也伴隨偏見、錯誤資訊、責任歸屬不明、個資與營業秘密外洩等風險。知名 AI 倫理研究者提姆妮特・蓋布魯(Timnit Gebru)等人曾在「隨機鸚鵡」(Stochastic Parrots)相關研究中提醒:大型語言模型看似能流暢回答問題,卻可能只是依照大量資料進行語言模仿,未必真正理解內容,也可能複製訓練資料中的偏見與錯誤。
2026 年 1 月,臺灣《人工智慧基本法》正式施行,象徵我國 AI 治理進入新的階段。這部法律並不是要阻止 AI 發展,而是試圖在「鼓勵創新」與「保障人民權益」之間建立基本規則。
《人工智慧基本法》揭示了臺灣 AI 發展與應用的七大原則,包括:
永續發展與福祉
人類自主
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
資安與安全
透明與可解釋
公平與不歧視
問責
這些原則看似抽象,但其實都對應到企業在使用 AI 時可能面臨的實際風險。
例如,企業若使用 AI 篩選履歷,系統是否可能因歷史資料偏差,而排除特定性別、年齡或族群?若金融業使用 AI 進行授信評分,消費者是否有機會理解自己被拒絕的原因?若生成式 AI 產生錯誤內容,企業能否說明誰負責審核、誰負責把關?
換言之,AI 基本法提醒企業:AI 不能只是「可以用」,還必須「用得清楚、用得安全、用得負責」。
演算法偏見:AI 可能放大既有歧視
AI 系統的判斷品質,往往取決於訓練資料與設計方式。如果資料本身存在偏差,AI 可能把過去社會中的不公平,轉化成看似中立的「自動化決策」。例如,在招募、授信、保險、教育或醫療場景中,AI 若對特定群體產生不利結果,企業可能面臨平等權、消費者保護、勞動法或個人資料保護等法律爭議。
《人工智慧基本法》已明確揭示「公平與不歧視」原則,要求 AI 研發與應用應盡可能避免演算法偏差及歧視風險。企業未來若無法說明系統如何設計、如何測試、如何避免偏見,將更難主張自己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2. AI 幻覺與錯誤資訊:說得像真的,不代表就是真的
生成式 AI 最常見的風險之一,是產出看似合理、實際上卻不正確的內容。這類「AI 幻覺」若出現在法律、醫療、金融、投資、保險或商品廣告中,可能造成消費者誤信,甚至引發損害賠償或主管機關調查。企業若將 AI 產出的內容直接用於廣告、銷售話術、客服回覆或專業建議,應特別注意資訊查核與人工覆核機制。AI 可以協助產出初稿,但不應成為企業免責的理由。
3. 黑箱決策:看不懂的系統,往往也說不清責任
許多 AI 模型的決策過程並不容易被一般人理解。當 AI 判斷錯誤時,企業若無法說明系統依據、資料來源、人工覆核流程與責任分工,就可能陷入「技術上說不清、法律上很難防禦」的困境。《人工智慧基本法》將「透明與可解釋」列為重要原則。未來主管機關在制定各產業管理規範時,高風險 AI 應用很可能被要求更完整的資訊揭露、風險評估與內控紀錄。
4. 個資、營業秘密與跨境模型:用別人的 AI,也可能承擔自己的風險
許多企業使用的 AI 工具,來自國外大型平台或第三方供應商。這類工具雖然便利,但也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上傳、營業秘密外洩、訓練資料來源不明、著作權爭議或跨境資料傳輸等問題。企業不能只看 AI 工具是否好用,也必須確認供應商條款、資料保存方式、模型訓練政策、保密義務與責任分配。否則,一旦發生資料外洩或侵權爭議,企業可能仍需對客戶、員工或交易相對人負責。
《人工智慧基本法》建立的是 AI 治理的基本原則與制度方向。具體到各產業的罰則、審查標準、風險分類與申報義務,仍需由相關主管機關依照不同業務領域陸續制定或修正配套規範。這代表企業現在面臨的不是「可以等子法出來再處理」,而是應該先建立內部治理基礎。等到主管機關開始要求風險評估、文件保存或內控說明時,企業才不會措手不及。
對一般消費者或求職者而言,很難知道自己是否因 AI 系統而受到不公平待遇。因為演算法、資料集、模型參數與內部評分邏輯,通常都掌握在企業手中。也正因如此,企業更應該主動保留測試紀錄、風險評估報告、人工覆核紀錄與決策流程。這些資料不只是合規文件,也可能是日後發生爭議時,證明企業已盡注意義務的重要依據。
不少企業會認為,AI 模型是國外供應商提供的,若系統出錯,責任應由供應商承擔。但在實務上,對消費者、員工或客戶直接提供服務的,往往仍是臺灣企業本身。因此,企業在採購或導入 AI 工具時,應把「法律責任分配」納入合約談判,而不只是比較價格、功能與效率。
企業應先確認內部哪些部門正在使用 AI,包括:
人資招募與績效評估
客服與行銷文案
金融、保險或信用評分
醫療、法律、會計等專業輔助判斷
資安監控與風險預警
內部文件整理、翻譯與資料分析
盤點的重點不只是「有沒有使用 AI」,而是要了解 AI 是否會影響人的權益、是否處理個人資料、是否涉及專業判斷,以及是否可能對外產生法律效果。
並非所有 AI 應用都需要相同程度的管控。一般文書整理工具與高風險決策系統,應採取不同管理強度。
對於中高風險 AI 應用,企業應建立人工覆核、權限控管、錯誤回報、紀錄保存與定期檢測制度。
企業導入 AI 時,應同步檢視內部規章與對外合約,包括:
員工是否可將公司資料輸入外部 AI 工具
客戶個資是否可用於 AI 分析
AI 供應商是否會保留、再利用或訓練輸入資料
若 AI 產出侵權、錯誤或造成損害,責任如何分配
是否需要要求供應商提供資安、個資、著作權與合規擔保
這些問題若未在導入初期處理,日後發生爭議時,企業往往只能被動承擔風險。
AI 的價值不只在於速度,也在於可信任。企業若能及早建立 AI 風險治理制度,不但能降低法律爭議,也能提升客戶、員工與合作夥伴對企業的信任。
《人工智慧基本法》的施行,代表臺灣 AI 治理已經從倫理倡議走向法律框架。未來兩年,各產業的配套規範將陸續成形,企業現在就應該開始檢視自身 AI 使用情境、資料治理流程、供應商合約與內部責任分工。
九能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AI 合規不是等問題發生後才補救,而是企業導入 AI 前就應納入的基本工程。
九能國際法律事務所
若您的企業正面臨相關法律合規、契約審查、內部制度建置或爭議處理需求,歡迎與九能國際法律事務所聯繫,由專業律師團隊依照您的實際情況提供法律建議與規劃。
2026/06, 高等法院判決
你相信自己的眼睛嗎?當目擊者在法庭上指著被告,堅定地說「就是他」時,這是否必然代表記憶正確?當測謊儀器顯示圖譜劇烈波動,又是否足以證明受測者正在說謊?
九能國際法律事務所《AI 與認知科學刑事辯護研究報告》整理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再字第 1 號刑事判決所呈現的司法觀點,探討目擊者指認、記憶偏誤、測謊報告與新興科技證據的法律界線。
這起再審案件的重要性,不只在於個案平反,更在於法院開始正視一項根本問題:只要法律判斷仍由人類大腦驅動,就無法完全排除認知偏誤;只要科學工具仍由人類設計與解讀,也不應被賦予「絕對不會出錯」的光環。
刑事審判經常需要處理人的記憶、判斷與行為。目擊者是否看清楚?證人的確信程度是否可靠?受測者的生理反應是否真的代表說謊?這些問題看似屬於法律判斷,實際上也涉及心理學、神經科學、語言學與人工智慧等認知科學領域。
2025 年 12 月 31 日,美國聯邦司法中心與美國國家科學、工程與醫學院共同發布《科學證據參考手冊》第四版。新版除全面更新既有內容,也新增目擊者指認、電腦科學與人工智慧指南,協助法官辨識科學及技術證據的爭議與限制。
手冊的核心精神並不是要求法官盲目服從專家,而是協助法官扮演科學證據的「守門人」:確認專家意見是否有可靠方法、是否可以驗證,以及結論是否超出科學目前能夠支持的範圍。
這項思維對刑事辯護尤其重要。當科技證據被包裝成客觀數據時,被告與辯護人更需要追問:
資料如何取得?
方法是否經過驗證?
結果能否被其他單位重現?
專家是否把「可能」說成「確定」?
法院是否仍保有獨立審查與判斷空間?
一般人常把記憶想像成攝影或錄影:事件發生時被完整保存,之後只要重新播放即可。然而,認知心理學研究早已指出,記憶會受到注意力、壓力、時間、暗示與後續資訊影響;每一次回想,都可能重新建構記憶內容。
當目擊者或被害人面臨刀械、槍枝或其他生命威脅時,注意力通常會集中在最具威脅性的物件。這種「武器聚焦效應」可能使當事人無暇觀察行為人的臉部、衣著或其他細節。
因此,證人後來表現得非常確信,不代表他在事件發生當下真的取得了足夠、清晰的視覺資訊。
證人一旦完成第一次指認,後續可能傾向維持原先選擇,以保持自身言行的一致性。若指認程序帶有暗示、照片排列不當,或辦案人員無意間提供回饋,證人的信心甚至可能隨時間提高。
這也是為什麼刑事辯護不能只看證人在法庭上「有多確定」,還要回頭檢查:
第一次指認距離案發多久?
指認前是否看過媒體、照片或其他資料?
照片或真人排列是否公平?
執行人員是否知道嫌疑人身分?
證人第一次指認時的原始信心如何?
測謊並不是直接測量「謊言」,而是記錄受測者回答問題時的呼吸、心跳、血壓、皮膚導電等生理變化,再由技術人員解讀反應。
但緊張、恐懼、創傷、藥物、疾病或對程序的不信任,都可能影響生理數據。即使圖譜出現變化,也不能直接推出受測者說謊,更不能當然證明犯罪事實。
研究報告所整理的判決觀點,對偵查與審判作出重要區分:
換言之,偵查機關可以利用科技尋找線索,但法院不能把定罪權交給儀器或技術人員。
功能性磁振造影、眼球追蹤、腦波與腦指紋、熱影像及 AI 分析等工具,未來可能逐漸進入偵查與訴訟程序。面對這些新技術,司法不必一概排斥,但必須建立更嚴格的檢驗機制。
確認目擊、指認、陳述與專家判斷是否受到壓力、暗示、刻板印象、確認偏誤或其他認知因素影響。
檢查資料來源、模型設計、測試方式、誤差率、適用限制及可重現性。演算法輸出不能只因為看似精密,就被視為客觀真相。
被告應有機會理解、質疑並反駁科技證據。最終判斷必須由法院依證據法則與正當程序作成,不能把裁判權實質讓渡給黑箱模型。
臺灣《人工智慧基本法》於 2025 年 12 月 23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 2026 年 1 月 14 日公布施行。法律揭示人類自主、隱私與資料治理、安全、透明及可解釋、公平與問責等基本原則。
這些原則不只適用於企業使用 AI,也與刑事司法密切相關。當 AI 可能影響人的自由、工作權、名譽或基本權利時,系統必須保持人為可控、可以說明、可以驗證,並提供救濟與責任追究途徑。
刑事審判所要求的標準尤其嚴格。科技越先進,法院越不能放棄「慢想」與審慎檢驗;模型越複雜,程序透明、資料品質與人工覆核越重要。
認知科學提醒我們,目擊者可能真誠但記錯;測謊儀器可能精密但無法直接證明謊言;AI 模型可能快速分析大量資料,卻仍可能複製資料偏見或產生難以解釋的結論。
刑事辯護的任務不是否定所有科學與科技,而是要求每一項可能影響自由與定罪的證據,都必須接受可靠性、可驗證性與正當程序的檢驗。
九能國際法律事務所持續關注刑事辯護、科學證據、認知偏誤與 AI 治理發展,協助當事人辨識科技證據背後的限制,守住司法判斷與基本權利的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