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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地近年陷入全面崩解:政府失能、司法停擺、幫派武裝控制首都與交通要道,聯合國多份報告明確指出海地已處於「極端危險」與「實質無政府狀態」。在此情勢下,申請人因遭受政治暴力、縱火攻擊與生命威脅,被迫逃離家園,並向台灣提出臨時居留證申請。
申請人已提出多份海地官方文件,包括聯合國報告、國際新聞報導、當地司法無法有效維護人民權利的證明、當地無犯罪紀錄等,以證明其生命安全確實受到具體侵害與迫切威脅。
臨時居留證審查是否應採行政程序標準,而非刑事舉證標準
申請人提出之海地官方文件是否足以證明迫害風險
海地當前局勢是否構成「無法獲得國家保護」
台灣是否應依兩公約、不遣返原則與國際人權法進行審查
台灣與海地邦交關係是否產生最低限度的人道保護義務
(一)國際法依據
UNHCR《程序與舉證標準手冊》
依據國際慣例,申請人必須證明因上述原因而有「充分正當理由」恐懼受迫害,且無法受到母國保護。庇護案件僅需採「合理可能性」與「可信度」標準,不得要求刑事案件之「排除合理懷疑」。
不遣返原則(Non-refoulement)
禁止將個人遣返至可能遭受迫害、酷刑或生命威脅之國家。
Benefit of the Doubt(疑點利益原則)
申請人已盡力提出可得證據時,主管機關應採取有利於保護的解釋。
(二)內國法依據
兩公約施行法
台灣已將兩公約(ICCPR 與 ICESCR) 內國法化,行政機關審查庇護相關案件時必須遵守國際人權標準。
行政程序法
行政審查應符合比例原則、正當程序與合理舉證標準。
法律與人道的交會點
臨時居留證審查屬行政程序,依法不應採用刑事案件的高度舉證標準。申請人已提出多份海地官方文件,足以證明其生命安全受到具體侵害,並符合國際法上「返國即有迫害風險」與「無法獲得國家保護」之要件。在兩公約、不遣返原則、疑點利益原則以及台海邦交關係所形成的人道責任下,主管機關應採取符合國際標準之審查方式,保障申請人之生命安全與基本人權。
在當前的經濟體系中,市場的公平競爭是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權益的基礎。然而,當市場上的事業間發生聯合行為,尤其是針對價格、供應、銷售等關鍵市場因素的合謀,往往會扭曲市場競爭,造成不正當競爭,進而影響市場的功能。本文旨在探討一個典型的案例——高屏地區藥品市場中藥品供應商集體進行不當聯合行為,並從法律角度分析其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問題,討論市場範圍界定、聯合行為的認定標準以及如何保障市場競爭秩序。
本案涉及藥商會成員藥局及上游供應商「廣告藥品廠商會」的聯合行為。該廠商會自民國93年至98年間,合意要求其下游的53家藥局遵循「不拼價、不流貨、不轉介貨、沒有廣告」的「三不一沒有」政策,並對未遵守的藥局實施集體停止供貨的制裁。這一行為顯然對高屏地區電台廣告藥品市場的供需機能產生了極大的影響,並違反了《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的聯合行為禁制規定。
經行政處分,該案的當事人(包括十數位藥商公司等)遭處以高額罰鍰。然而,該案中有關市場功能的影響、聯合行為的判定及裁量權的行使,均涉及對法律規範和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解釋,值得進一步探討。
《公平交易法》第7條第3項明確指出,聯合行為必須「足以影響市場功能」,才能構成違法行為。在本案中,是否能認定該聯合行為「足以影響市場功能」是關鍵。根據公平交易法第5條第3項規定,市場的界定需考量產品市場與地理市場。
產品市場:該產品市場應界定為涉及功能、特性、用途或價格條件上具備替代性或競爭性強的藥品。此案中,藥品的供應商之間以價格和供應進行競爭,顯示出藥品市場具有較高的需求和供應替代性,因此,市場競爭應該包含此類藥品。
地理市場:該地區涉及高屏地區的藥品供應和銷售,並且事業之間的競爭可以跨區域進行。因此,高屏地區作為一個獨立的市場範圍,能夠明確界定該區域內的競爭格局。
判定聯合行為是否「足以影響市場功能」時,必須考量聯合行為的「質」與「量」標準。質上,該合意的內容包括明確約束了供應商和藥局之間的價格和供應競爭,這正是市場競爭中的核心因素——價格。價格競爭的排除,無疑會對市場的供需關係和價格水平造成直接影響。因此,從質的角度來看,該聯合行為顯然足以影響市場功能。
在考量聯合行為是否影響市場功能時,量的標準主要包括參與聯合行為的事業數量以及其市占率。依據此標準,本案中的被告認為該藥品廠商會成員的市占率超過5%,顯示其市場力量較強。然而,該計算方法存在爭議。原告的個別市占率為零,這表明部分成員並未在該期間進行藥品廣告。根據該結果,原告等無任何市場地位,進而認為聯合行為無法被視為對市場造成影響。
此外,行政機關所使用的市場範圍及市場力量的計算方式,過度依賴廣告節目的側錄結果和假設推估,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撐其對市場功能影響的結論。這也顯示出對於量化資料的使用存在疑慮,進一步強調了正確界定市場範圍和市場力量的重要性。
儘管該案中的聯合行為確實限制了市場競爭,並符合《公平交易法》對聯合行為的規範要求,但在罰鍰的裁定上,行政機關應該更為謹慎。首先,市場影響的證據應該具備充分的量化依據,而不僅僅依賴假設推估。其次,裁處的罰鍰數額應該考慮原告等事業的實際情況,避免過度懲罰。
本案再次凸顯了公平交易法在市場監管中的關鍵作用。雖然聯合行為確實對市場造成了影響,但如何界定市場範圍、確定市場力量以及合理運用裁量權仍是本案中的爭議焦點。在行政處分的過程中,應更為細緻地考量市場實際情況和競爭手段的核心性,確保既能有效打擊不正當競爭,又不至於過度限制市場自由競爭。此案的裁判結果對未來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重要指導意義。